拘役是有使用范圍的,不可能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判處拘役的。根據刑法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刑事案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
2、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刑法規定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而過失犯罪往往都是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
3、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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