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后一方反悔是不是生效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3-12-11 14:55:08
1、婚前購買的保險,且繳費已經結束,歸個人所有;如果婚后還在繳費的,則應該分段計算:婚前的保險賬戶余額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婚后繳費部分及年金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對于因意外、重大疾病、傷殘獲得的賠償金,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婚后購買,都屬于被保險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
3、婚后買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
如果將該類保險利益在離婚訴訟中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保險合同仍判歸為一方(通常為投保人)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后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或者變現保單現金價值,并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對方作為分割折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2、對于因意外、重大疾病、傷殘獲得的賠償金,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婚后購買,都屬于被保險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
3、婚后買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
如果將該類保險利益在離婚訴訟中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保險合同仍判歸為一方(通常為投保人)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后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或者變現保單現金價值,并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對方作為分割折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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