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5-04 16:50:15
一、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履行不能拒絕履行合同履行原則合同履行要素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抗辯
,什么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雙務合同履行上的關聯性決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因此非雙務合同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贈與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贈與人只承擔義務,受贈人只享有權利,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時不必向對方償付代價。田雙務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必須為對價關系時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所謂對價是指雙務合同中一方應享有的權利以另一方應承擔的義務為基礎,雙方互有權利與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一方是以支付貨幣為義務,取得貨物為權利,而另一方則給付貨物為義務,取得貨幣為權利,他們之間就形成對價關系。
(2)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必須是已到履行期限的,否則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這里有兩個問題要注意:一是同時履行的“同時”如何把握,怎樣才算是同時履行,是幾分鐘、幾小時,還是同—天,法律對此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應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對待。但是,這里講的同時,應當是很短的時間;二是必須已經到了同時履行的期限,否則,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3)對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沒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問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自己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出履行與對方有對價關系的債務時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可因此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履行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履行合同或者已提出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則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不全面或者不適當,如履行標的有瑕疵,標的數量不符合約定時,對方當事人對其履行不全面或不適當部分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執行的 方式是怎樣的?
當事人一方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1、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于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間的關系,存在兩種對立的學說。第一種學說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遲延責任。對此,有人從抗辯權排除債務之屆期的角度加以論證,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闡釋:因有抗辯權之存在,遲延履行系非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第二種學說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經行使才能排除遲延責任。它有兩種見解:其一,抗辯權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發生的遲延效果;其二,已發生的遲延責任,不因抗辯權的行使而受影響。
2、受領遲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受領遲延,其原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此而消滅。所以,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后請求為對待給付的,債權人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影響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
3、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原則上無部分履行的權利,因此,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但若拒絕受領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在此限;若受領部分給付,可以提出相當部分的對待給付,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除非如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還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4、瑕疵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瑕疵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在債務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時,債權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同時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