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不還會坐牢嗎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7-12-28 12:53:51
一、分期付款不還會坐牢嗎
1、分期不還款,屬于民事糾紛,虎門律師不會坐牢;
2、《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和《公安部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中對公安不能插手合同、債務等經濟糾紛案件有詳細規定。
二、分期付款保證期限的起算
所謂分期履行債務合同是指債務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分期等額或者不等額地履行對債權人的特定義務,這種合同往往是單務合同,債權人處于一種期待的狀態中,其權利得以實現具有較高的風險度,而擔保人則是對這種風險度以個人的財物或信用進行擔保,確保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對于擔保期限約定不明的擔保合同,擔保法規定,擔保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六個月,這一點很好理解。關鍵問題是分期履行債務其債務的履行自然是分期計算的,期到付款無可非議。那么無約定的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如何起算呢?有兩種觀點:一是與主債務履行一致,就是說擔保人的擔保期限與分期履行債務的時間相結合,擔保人就分期履行債務的每一筆債務單獨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期限從每一筆債務應履行的時間開始起算,往后六個月。另一種觀點是由于擔保合同未明確約定,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所承擔的擔保應是對整個債務的全部進行擔保,故而擔保期限亦應從整個債務到期后計算。
對于這兩種觀點,認為擔保期限應從整個債務到期后計算的主要理由為:此類擔保合同的債務人雖然是分期履行債務,但就擔保人而言,合同未明確約定其擔保的具體期限和方式,故而擔保人對整體債務的擔保沒有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加以明確,其義務的履行沒有以約定的方式明確加以要求,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要求其在合同整體債務結束始一并承擔擔保義務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