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8-04 17:45:42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代位權不能脫離債權人的債權而存在,是依附于債權的一種特別權利,隨債權的產生、移轉和消滅而產生、移轉和消滅。代位權與代位追償權不同。
2.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所行使的權利,盡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法律賦予債權人直接追索次債務人的權利,這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即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創設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提起代位權訴訟,則可越過債務人而將次債務人視為債權人的債務人。
3.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訴訟代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定代理
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行使法定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又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時,法律規定由法院為其指定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制度。
3.委任代理
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中的第三人的委托的代理。這種訴訟代理人稱為委任代理人。因這種代理權是由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發生的,所以又稱意定代理。
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代位權不能脫離債權人的債權而存在,是依附于債權的一種特別權利,隨債權的產生、移轉和消滅而產生、移轉和消滅。代位權與代位追償權不同。
2.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所行使的權利,盡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法律賦予債權人直接追索次債務人的權利,這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即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創設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提起代位權訴訟,則可越過債務人而將次債務人視為債權人的債務人。
3.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訴訟代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定代理
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行使法定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又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時,法律規定由法院為其指定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制度。
3.委任代理
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中的第三人的委托的代理。這種訴訟代理人稱為委任代理人。因這種代理權是由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發生的,所以又稱意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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