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糾紛中舉證責任的規定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2-22 20:37:30
在民間借貸合同關系中,債務人作為被告一方,其需要對原告的主張提出抗辯,其舉證責任實際上就是需要證明自己的抗辯主張。而債務人具體的抗辯主張因個案而異,形式多樣,種類繁多,比如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意思表示不真實、簽名不屬實、已清償債務等等;總而言之,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并不存在。
在應當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已基本能夠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時,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否認該事實成立,則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如其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該事實的證據的,可以認定該事實成立,如其能提出足以推翻該事實的證據的,則證明責任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承擔,這就是舉證責任的轉移。舉證責任在持肯定事實及持否定事實的主張的當事人之間轉移,實際上都是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要求,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仍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體現。
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在應當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已基本能夠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時,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否認該事實成立,則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如其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該事實的證據的,可以認定該事實成立,如其能提出足以推翻該事實的證據的,則證明責任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承擔,這就是舉證責任的轉移。舉證責任在持肯定事實及持否定事實的主張的當事人之間轉移,實際上都是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要求,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仍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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