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作者 cc 瀏覽 發(fā)布時間 2020-10-29 18:20:26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可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2、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可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2、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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